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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荣誉教授 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党政办时间:2019-01-23 15:47浏览: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规范授予荣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用原则:按需择优,明责定酬,学校聘任,学院管理。

第三条  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学术荣誉性称号,授予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被国内外公认的杰出专家学者。

第四条  客座教授是我校设立的既带有荣誉性质又与我校进行实质性合作的学术称号,授予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且每年能亲自来我校进行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或与我校业务合作。

第五条  特聘教授是我校设立的实质性兼职工作岗位,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特聘教授须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或科研项目工作,承担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聘任组织机构:荣誉教授由个人或学院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即可授予;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实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三级审定聘任制度。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的品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学术能力进行考察评价,提出申请聘任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最后审查决定。

第七条  为严肃和规范聘任工作,除本办法规定的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学院级荣誉性或兼职性的名称或岗位。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拟聘的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被国内外公认的杰出专家学者,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或能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或对我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我校拟聘的客座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应的正高级职称。

(二)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履行客座教授的基本职责。

第十条  我校拟聘的特聘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985平台等著名教学科研机构中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教授(研究员),或行业公认有特殊贡献和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二)愿意对我校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能够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或科研项目工作,承担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在国家决策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官员,如果确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可在学院申请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直接聘任。但在数量上要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荣誉教授主要应对我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经邀请可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  客座教授的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我校作专题学术报告。

(二)具体指导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根据本人意愿和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专业课教学或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二)定期或不定期到我校指导学科建设、研究开发或人才培养工作。

(三)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申报指导及项目争取与实施工作。

(四)加强与我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追踪其国际前沿、提高学术水平。

(五)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期和待遇

第十五条  荣誉教授为终身称号,无固定期限;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根据任务确定期限,聘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十六条  荣誉教授是荣誉性岗位,有关待遇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时的差旅费、讲学或讲座的学时费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后,由具体工作单位或聘任学院负责支付。对全校性的学术报告,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酬金。非全校性的学术报告,由主办学院负责支付。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的工作酬金按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执行。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管理

第十九条  授予程序及有关事宜:

(一)由校领导或校内有关学院提出意向,提出聘任理由和任务,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请表。

(二)拟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讨论结果以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人事处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涉及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则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查。

(四)人事处将审查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评议结果以参加评议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荣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七)对审定通过的人选,授予成都大学相应教授称号,并颁发聘书。续聘采取同样程序。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个别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荣誉教授的授予仪式由学校主办;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的授予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由校领导颁发学校统一制作的聘书。

第二十一条  聘请学院负责对所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应经常与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保持联系,并负责组织他们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期满后人事处组织相关学院和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特聘教授上会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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