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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作者:时间:2012-09-19 10:34浏览:字体: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具体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2.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注:由于每年政策都会有一定变化,以上政策仅作为参考,有创业意愿的同学需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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